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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廳長和麗貴介紹,上半年全省旅游部門查處涉旅案件202起,處罰旅行社61家,處罰導游73人,注銷、撤銷、吊銷旅行社145家,注銷、吊銷導游資格48人,關停整改購物企業(yè)157家。全省公安部門辦理涉旅案件184件,其中刑事案件22起,刑事打處95人,行政案件162件,行政拘留274人。另外,云南省市場監(jiān)管、稅務、交通等部門也查處了一批涉旅案件。
發(fā)布會還通報了昆明恒朗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案、麗江博悅旅行社實際控制人和某華受賄案等19件涉旅典型案件,其中11件為行政處罰案件,4件為治安處罰案件,4件為刑事處罰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旅游市場秩序整治以來,云南省依法加大了涉旅“行轉刑”工作力度,目前涉旅“行轉刑”案件有14件,涉案人員91人,采取強制措施47人,其中法院已經判決結案7件,已追究刑事責任31人。
和麗貴介紹,當前云南省旅游市場秩序雖然總體逐漸向好,但不合理低價游還未徹底根除,灰色利益鏈條仍未徹底斬斷,下一步還將持續(xù)強化旅游市場秩序整治“越往后越嚴”的高壓態(tài)勢。(新華社記者 姚兵)
2019年上半年云南省19件涉旅典型案件如下。
一、行政處罰案件(11件)
(一)昆明恒朗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案
2018年10月2日至10月5日,昆明恒朗旅行社在接待游客付某期間,存在指定到西雙版納“大渡崗龍園茶園”和“曼賀納傣家村寨”等購物場所購物的違法行為。依據(jù)《旅游法》相關規(guī)定,原昆明市旅游發(fā)展委員會于2019年1月11日對昆明恒朗旅行社作出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昆明恒朗旅行社委派的無導游證人員周某梅,因涉嫌招搖撞騙等違法行為已移交官渡區(qū)公安分局北京路派出所進行查處。
(二)云南風昇國際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游客合法權益案
2018年10月20日至25日,云南風昇國際旅行社在接待上海拉拉勾國際旅行社委托的旅游團隊期間,委派導游劉某科上崗服務,該導游存在非因不可抗力而擅自改變旅游合同行程的違法行為。依據(jù)《旅行社條例》相關規(guī)定,原昆明市旅游發(fā)展委員會于2019年1月22日對導游劉某科作出吊銷導游證的行政處罰,對云南風昇國際旅行社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麗江藏地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案
2019年1月1日至2日,麗江藏地旅行社組織游客郭某一行5人參加瀘沽湖旅游,存在未簽訂旅游合同的違法行為,行程中帶團導游陳某平擅自安排游客前往四川省鹽源縣境內的“摩梭家訪”和“滇川本草”等購物場所購物。依據(jù)《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相關規(guī)定,麗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1月25日對麗江藏地旅行社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導游陳某平作出吊銷導游證的行政處罰。
(四)西雙版納滕輝旅行社擅自變更旅游行程案
2019年2月7日,西雙版納滕輝旅行社委派導游刁某正上崗服務,導游刁某正擅自將團隊游客帶到旅游行程以外的勐海打洛“云緬商貿城”進行購物。依據(jù)《旅游法》相關規(guī)定,西雙版納州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3月21日對西雙版納滕輝旅行社作出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人員邱某秀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導游刁某正作出吊銷導游證的行政處罰。
(五)云南攜程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未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案
2019年3月9日至10日,云南攜程百事通國際旅行社江川欣悅門市部組織游客70人赴玉溪市新平縣戛灑鎮(zhèn)進行兩天一晚旅游,旅行社在操作團隊過程中,存在未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的違法行為。依據(jù)《旅行社條例》相關規(guī)定,江川區(qū)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5月14日對云南攜程百事通國際旅行社作出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大理正和旅行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案
2019年3月22日大理正和旅行社委派導游李某軍上崗服務期間,在安排游客到周城游覽途中,存在將游客帶到“祥瑞齋銀器店”和“萬和軒翡翠店”等購物場所進行購物的違法行為。依據(jù)《旅游法》相關規(guī)定,大理州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6月4日對大理正和旅行社作出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對導游李某軍作出吊銷導游證的行政處罰。
(七)云南假日指南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案
2019年4月26日,昆明市文化和旅旅、公安開展聯(lián)合執(zhí)法檢查時,現(xiàn)場查獲云南假日指南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組織接待黃某某、張某某等48名游客時,存在指定游客到官渡區(qū)“巫家壩泉世紀酒店4樓購物場所”的違法行為。經查證,云南假日指南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已被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撤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L-YN-01141),該公司存在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的違法行為,公司人員張某濤為該公司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據(jù)《旅游法》相關規(guī)定,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6月11日對云南假日指南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公司人員張某濤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昆明滇越國際旅行社經營不合理低價游案
2019年2月,昆明市接到舉報線索,舉報昆明滇越國際旅行社存在以100元/人的價格組織旅游者參加西雙版納4天3晚的不合理低價旅游活動。經查證,昆明滇越國際旅行社在接待中存在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安排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游客消費等違法行為。依據(jù)《昆明市旅游業(yè)監(jiān)察條例》相關規(guī)定,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5月30日對昆明滇越國際旅行社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紅河滇彩國際旅行社在接受昆明滇越旅行社委托后,在接待游客中存在未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委派未取得導游證人員姚某紅提供導游服務等違法行為。依據(jù)《旅游法》相關規(guī)定,經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指定管轄,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7月18日對紅河滇彩國際旅行社作出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無導游證人員姚某紅在接待游客中存在無導游證進行導游服務等違法行為。依據(jù)《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相關規(guī)定,經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廳指定管轄,昆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于2019年5月29日對無導游證人員姚某紅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另外,根據(jù)《昆明市旅游市場違法違規(guī)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昆明市對舉報人給予1.3萬元的獎勵。
(九)昆明風情國際旅游(集團)有限公司違法使用廣告用語案
旅游市場秩序整治期間,昆明風情國際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在網址(http//:www.fqtour.cn/網址IP地址為:121.42.124.52)主頁面下端醒目位置發(fā)布“全網性價比最高”的廣告用語。依據(jù)《廣告法》相關規(guī)定,盤龍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0日對昆明風情國際旅游(集團)有限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騰沖市騰越鎮(zhèn)許某梅商業(yè)賄賂案
2019年1月15日,騰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許某梅經營的騰沖市騰越鎮(zhèn)許某梅日用品店涉嫌商業(yè)賄賂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證,當事人為謀取交易機會,自2018年11月起,按照游客購買翡翠金額30%至40%的比例,給付介紹人返款,至案發(fā)時,獲得銷售款5.602萬元,支付給介紹人劉某等人返款1.7909萬元。依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騰沖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13日對騰越鎮(zhèn)許某梅日用品店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909萬元、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一)勐海福祿貢茶廠虛假宣傳案
2018年12月18日,勐?h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勐海福祿貢茶廠涉嫌虛假宣傳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證,當事人從2017年開始使用非老班章茶區(qū)的毛茶原料,生產加工了多款所謂“班章古樹”和“老班章古樹普洱生茶”的茶產品,且產品包裝棉紙上明顯標注了“班章”和“老班章”等字樣,誤導旅游者購買,以獲取更多利益。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勐?h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21日對勐海福祿貢茶廠作出責令改正、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治安處罰案件(4件)
(十二)曲靖會澤縣大海村顧某金等7人擾亂景區(qū)秩序案
2019年2月8日12時許,顧某金等人到大海鄉(xiāng)大海草山景區(qū)大門口,以景區(qū)賓館占用會澤縣大海鄉(xiāng)大菜園村委會紙廠5組、6組草山多年未給村民補助為由,將大海草山景區(qū)大門圍堵長達1小時,致使200余名游客滯留。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會澤縣公安局于2019年4月17日依法對顧某金、顧某有、顧某云、顧某付、顧某志、陳某啟、蔣某平等7人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處罰。
(十三)游客段某紅擾亂景區(qū)秩序案
2019年3月20日,游客段某紅在進入騰沖和順景區(qū)時,因不配合工作人員對門票查驗與景區(qū)工作人員發(fā)生口角糾紛,并對工作人員實施毆打,造成群眾圍觀、景區(qū)驗票點秩序混亂、景區(qū)門口交通擁堵。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騰沖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20日對段某紅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十四)大理市李某、劉某、涂某等3人“拉客、喊客”擾亂公共場所秩序及擅自經營客棧案
2019年4月22日20時許,在大理鎮(zhèn)玉洱路果子園村經營客棧的李某、劉某、涂某等3人分別騎二輪電動車到風花雪月酒店附近,向過往車輛、游客搭訕拉客,甚至騎電動車追逐過往車輛進行拉客攬客,影響正常交通秩序,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經大理市公安局對3人經營的客棧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均系無證經營,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大理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22日對李某、劉某、涂某等3人未獲公安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種行業(yè)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并對其擅自經營的客棧予以取締。
(十五)網民“背包客環(huán)華”發(fā)布涉及麗江旅游虛假信息案
2019年5月18日,一昵稱為“背包客環(huán)華”的網民通過西瓜視頻APP在網上發(fā)布題為“拉市海門票三十 沒想到里面還有祈福 讓人強制買絕對是麗江的污點”的現(xiàn)場游記音視頻。經查證,“背包客環(huán)華”系云南省紅河籍人士李某娘,5月18日中午與同伴武某娜到麗江拉市海濕地公園游玩,在游玩過程中向祈福鈴銷售人員購買4枚祈福鈴,花費共計120元,購買出于自愿,李某娘發(fā)布的音視頻實際是拉市海濕地公園講解員現(xiàn)場講解視頻,與本人發(fā)布的游記音視頻標題內容不符。同時,還發(fā)現(xiàn)李某娘到麗江旅游發(fā)布的其他音視頻與事實不符,存在虛構事實和故意抹黑麗江旅游的行為。李某娘對其網上發(fā)布的游記違背事實的行為供認不諱,其行為已構成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依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guī)定,玉龍縣公安局于2019年5月20日對李某娘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三、刑事處罰案件(4件)
(十六)麗江博悅旅行社實際控制人和某華受賄案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間,麗江博悅旅行社實際控制人和某華與麗江同春商貿有限公司法人肖某龍(另案處理)達成口頭協(xié)議,和某華以借款名義收取肖某龍的欠款后,組織旅游團隊到肖某龍所經營的同春珍寶館,并以進入同春珍寶館的人數(shù)和消費金額抵扣欠款從中獲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麗江古城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判決,判和某華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對其違法所得56.3478萬元予以追繳。
(十七)大理州銀都水鄉(xiāng)旅游投資有限公司行賄案
2015年至2017年8月,大理州銀都水鄉(xiāng)旅游投資有限公司對昆明、麗江、大理共28家旅行社進行旅游團隊購物返款,存在商業(yè)賄賂等違法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洱源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公開審理并作出判決:
1. 被告單位大理州銀都水鄉(xiāng)旅游投資有限公司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罰金20萬元。
2. 被告單位云南智匯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犯逃稅罪,判處罰金20萬元。
3. 被告人寸某榮、石某、劉某風等3人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犯逃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7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5萬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4. 被告人寸某驍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免于刑事處罰;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單處罰金10萬元。
5. 被告人夏某章犯逃稅罪,免于刑事處罰。
同時,市場監(jiān)管部門對涉案的27家旅行社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已經收繳罰沒金額共計約622萬元。
(十八)云南和諧國際旅行社李某明、張某榮受賄案
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期間,被告人李某明、張某榮夫妻二人利用經營云南和諧國際旅行社的職務便利,安排游客到大理“皮羅閣銀器店”購物,并收受大理“皮羅閣銀器店”王某某購物返款回扣合計16.3257萬元。被告人李某明、張某榮無視國家法律,利用經營云南和諧國際旅行社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二人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019年6月6日,盤龍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判決:
1. 被告人李某明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2. 被告人張某榮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3. 繼續(xù)追繳被告人李某明、張某榮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十九)昆明仟悅旅行社毛某平行賄案
昆明仟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毛某平為提高收益,獲取非法利益,事先與云南省各州市的旅游購物店聯(lián)系、商談,通過導游安排游客進店購物、消費返點的形式,由購物店按照游客消費金額的一定比例返款到毛某平個人及其指定的私人銀行賬戶。同時,毛某平為獲取“低價、零價”旅游團費資源,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與時任深圳市青年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業(yè)務部經理李某程及時任“去玩吧”(北京)旅行有限公司總經理趙某恒商定,由李某程、趙某恒為其提供“低價、零價”旅游團隊資源,以每位游客50元和300元進行“返點”回報給李某程、趙某恒;由毛某平將團隊帶至云南各州市購物店進行消費,之后毛某平通過個人銀行卡將返款打入李某程、趙某恒等二人私人銀行賬戶。
被告人毛某平為獲取“低價、零價”旅游團隊資源,謀取不正當利益,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間,向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計人民幣162.18萬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被告人李某程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guī)定,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間收受回扣30.85萬元歸個人所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趙某恒在擔任非國有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掌握公司會員資源的職務便利,違反國家規(guī)定,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間收受回扣131.33萬元歸個人所有,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019年7月5日,西山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判決:判被告人毛某平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判被告人李某程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違法所得人民幣30.85萬元,予以沒收并上繳國庫;判被告人趙某恒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涉案贓款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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