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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記者從青島市旅游局獲悉,今年1月至11月底,市旅游局旅游執(zhí)法監(jiān)察大隊受理來話、來訪、來信等旅游投訴及咨詢6375件,有效投訴1235件,立案251件,為游客挽回經(jīng)濟損失59萬余元。據(jù)相關部門對部分游客聚集度較高的4A級景區(qū)開展的旅游服務質量游客滿意度測評活動顯示,總體滿意度為89.38%。
今年旅游執(zhí)法中的服務質量問題,集中在廣告宣傳不規(guī)范、合同簽訂不嚴謹、格式條款不公平、游覽時間縮水、行程安排變更、交通保障瑕疵、住宿標準降低、假冒偽劣商品退貨不及時、服務人員態(tài)度急躁、景區(qū)票務管理混亂等。這些問題,也是島城旅游中一直存在的老問題!跋乱徊,將開展旅游市場秩序專項整治,重點是查處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笔新糜尉指本珠L胡樂常說,通過安排購物或另付費項目獲取回扣以及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特別是旅游企業(yè)在招徠宣傳、零負團費、委托代理、門票公示等方面的經(jīng)營行為將重點查處。
旅游法實施以來,旅游部門和企業(yè)對相關規(guī)定存在著理解和執(zhí)行不一致等問題。市旅游局專門針對《旅游法》施行以來存在的市場問題進行法律培訓,并重點強調了五大問題。
旅行社在旅游活動中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不得通過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也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
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務費用的價格或者行業(yè)公認的合理價格提供旅游服務,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jù)證明的,應認定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
旅行社或者其從業(yè)人員通過虛假宣傳,隱瞞旅游行程、具體購物場所及商品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等真實情況的手段,誘使旅游者參加旅游活動或者購買相關產(chǎn)品和服務的,應認定為“誘騙旅游者”。
旅行社或者其從業(yè)人員違反反不正當競爭的有關規(guī)定,或者通過誘騙、強迫、變相強迫旅游者消費,收受的旅游經(jīng)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各種名義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應認定為“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活動時,沒有對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作出合理的行程安排,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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