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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新《旅游法》自10月1日起實施,當中明確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如旅行社違反前兩項規(guī)定,旅游者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30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而嚴重違法的導游更可能面臨停業(yè)3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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